婚姻无效申请人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2条至第54条的规定,婚姻无效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违反一夫一妻原则,即存在重婚或者与未经解除的前婚配偶再次结婚;2、结婚双方为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3、在结婚时,一方因患有精神疾病,不能认识或者表达合意,不具有结婚能力;4、一方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此外,还包括一方被胁迫结婚,但未提及申请人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5条的规定,有权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员主要包括:1、当事人的父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2、当事人因精神疾病不能认识或者表达时,由其法定代理人;3、一方的近亲属;4、社会团体。需要注意的是,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必须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情形发生后一年内提出,并且对于未成年人的婚姻,当事人本身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可以在该未成年人达到结婚年龄之日起两年内提出申请。法律依据:第52条遵循下列原则:(一)实行一夫一妻制度;(二)男女平等;(三)自由恋爱,自愿结婚;(四)保护弱方权益;(五)禁止包办、买卖和其他非法性交易婚姻;(六)禁止因婚姻得到财产。第53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与未经解除的前配偶再婚;(三)结婚双方为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四)在结婚时,一方因患有精神疾病,不能认识或者表达合意,不具有结婚能力。第5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可以宣告无效:(一)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与父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的意志相违的情况;(二)一方被胁迫结婚,且没有取得有效的解脱。第55条有权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个人或者组织包括:(一)当事人;(二)当事人的父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三)因一方患有精神疾病,而该疾病在结婚时存在且不能表达合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相关社会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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